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甲村村民魏某于1991年结婚,外嫁到乙村,同年甲村将魏某的承包地抽回到村里,魏某在乙村取得承包地。1998年魏某生一女儿,出生同年也在乙村取得承包地。2023年,魏某离婚,魏某及其女儿两人户口一起由乙村迁回甲村,同年乙村将二人承包地抽回,但是魏某母女二人在甲村一直没取得承包地,魏某认为村里应该解决自己的承包地问题,享有公平的村民待遇。
2023年10月22日禹城市莒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组成调解组受理该案件,着手调查调解准备工作。工作组分别来到甲村与乙村了解魏某情况,魏某所陈述户口与土地情况与两村委会所述基本一致。证实魏某母女二人确实在两个村都没有承包地,那甲村与乙村哪个村应该给魏某分配承包地呢,段主任段小龙主任又分别来到两个村核实土地情况。
乙村村干部称魏某离婚后便把户口迁走了,带着孩子离开了本村村里肯定是要把承包地抽回的,她已经不是我们村的集体成员了;甲村村干部称魏某母女二人户口确实在本村,但是魏某当时只迁回了户口并未申请承包土地,这些年她一直在济南生活很少回家来,村委会也不知道魏某在乙村的土地情况,2018年甲村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魏某母女二人未被列为集体成员。
魏某情绪很激动,称:“我和女儿的户口是和我母亲在一个户口本上的,老母亲还在村里生活呢,怎么一户口里的人我们娘俩就不算村里的集体成员了?”段主任赶紧安抚魏某,该分得的土地定会帮她解决的。魏某告诉段主任自己私下找过村委会很多次了,村里最后也同意给地,并落在纸上形成证据,但就是一直拖着不给。
段主任又来到到甲村走访并了解村里土地现实情况,村干部也很着急。魏某离婚后未再嫁而迁回娘家,甲村应当认定魏某母女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并分配承包地,但是前些年魏某一直在济南生活,没有回村要求承包地的问题,2019年因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村里大部分土地已经流转,没有流转的也都每户对应,现在魏某又回来要求承包地,村里虽然也同意给地但是抽不出地怎么给,难住了村委会。
段主任掌握了甲村的土地情况之后,认为按魏某要求给地确实难以实现,但是魏某应当享有的村民待遇也亟需解决,段主任与魏某再次沟通,分析当前土地情况,询问魏某执着于要地是否有其他隐情,魏某称自己原本在济南开美容店经济收入不错,也没想到土地的问题,但是因为济南拆迁违建房屋把美容店拆迁了,生意没有自然没了经济来源,这才想起回村要地。
段主任在了解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之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魏某同意协商解决,村委会也同意如果有有效解决的办法不再回避问题。经调解,村委会同意自2023年起按照本村村民每人2.3亩地标准给予魏某母女土地流转费,魏某不得再要求承包地及2023年之前的土地流转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魏某母女户口迁回本村投靠母亲并未外嫁,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依法承包本村土地。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及土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土地无法调整,如何变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非常复杂棘手的问题,调解过程应注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合法合情,得到百姓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