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组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三零”创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光山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23年10月20日到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某小区业主官某某拖欠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物业费纠纷,要求官某某交纳物业费1568元。
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物业纠纷调委会安排调解员及时受理并展开调解工作,通过调查得知被申请人也不是不交物业费,是因为觉得该小区物业费用与其它小区相比较太高了,况且觉得小区物业的服务也不是很好,虽然他多次反映问题,但是物业公司置之不理,因此,进行抵制。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讲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明白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业主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当然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需要改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重视,及时回复,逐步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尽量让业主满意。经调解员反映业主意见,物业公司现在下调了物业费收费标准,将之前收费标准由1.2元/m2降到现在按0.98元/m2收取。同时还有业主多次反映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改进的充电桩充电的问题,物业公司负责人答应根据业主要求,尽快整改到位。物业公司承诺正在逐步改进服务质量,尽所能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请业主监督。
见物业公司负责人态度诚恳,官某某很快交齐了拖欠的物业费1568元,物业公司为官某某开具收据。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官某某说:非常感谢你对物业公司的信任,我们一定会为你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努力让业主满意。
这起物业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努力调解,及时得到化解,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优化了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