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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线刮断起风波 依法调解化玉帛

时间:2023-11-06 16:00:2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段小龙 张风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风珍)10月20日晚上,因车辆将山东省禹城市莒镇工业园某公司位于莒镇莒徐路华的通信网线刮断,一直没有维修,导致骑电动车路过的王某女儿李某某头部受伤,并住院检查治疗。出院后,王某找到莒镇某公司要求赔偿其女儿的医疗费及精神补偿共计30000元。莒镇某公司认为公司不应该赔偿,另外就算有赔偿责任,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多次争执,僵持不下。11月3日王某找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帮助调解此案,解决纠纷。

  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各项要素齐全,于是进行受理。受理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到莒镇某公司及王某家中、禹城市莒镇莒徐路的现场进行调查,开展调解工作。段主任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实地查看了通信网线损坏的现场,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一、本案是由其他车辆刮断通信网线造成的,侵权主体如何确定?

  王某认为,断了的通信网线是导致其女儿李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这个断了的网线,其女儿骑车不会被刮倒,也不会因此受伤。莒镇某公司作为通信网线的所有者,没有及时地维修网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该公司进行赔偿。莒镇某公司认为网线是由其他车辆刮断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这么多。段主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系因通讯网线致人受伤造成损害,属于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本案中,某公司的通信网线被刮断,该公司没有及时的进行维修,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维护责任,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可以认定莒镇某公司对其通讯网线损坏没有尽快维修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莒镇某公司认为他人车辆造成通讯网线损坏,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莒镇某公司可以调查找到该车辆核实责任,向其追偿。

  二、赔偿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王某的女儿头部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9600余元,另外再加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200余元,所以王某要求禹城某公司赔偿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段主任根据现有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赔偿的数额。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按照14800元进行赔偿,王某没有其他诉求。

  11月5日,在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就纠纷的事实、诉讼请求、现有证据、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的陈述,最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莒镇某公司自愿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4800元,于2023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2、王某无其他赔偿要求。某公司将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要想调解好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事实调查清楚,其次要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最后根据真实证据材料,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确定,责任认定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案的处理结果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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