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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闹纠纷 依法调解暖人心

时间:2023-11-13 12:07:2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9月15日,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山东省禹城市禹莒路由南向北道向行驶至省道308交叉路口附近,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头而部受伤、脚踝骨折,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9月21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辛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金、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辛某道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辛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起全部过错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当日,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1、辛某承担胡某医疗费(发票为准)的80%。2、辛某承担胡某车损费。3、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互不争执。胡某受伤后在禹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14848.45元,按照协议辛某应赔偿胡某11878元,9月30日辛某偿还2000元,尚欠9878至今未还,胡某就医疗费赔偿事宜,于2023年10月16日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莒镇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立即深入当事人所在村庄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查:胡某年近84岁,家中并不富裕,医疗费支出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辛某家庭也非常困难,其二儿子前几年因工伤事故一直瘫痪在床,每月厂家支付医疗费用,辛某夫妻两人仅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但其大儿子在外地做生意,每月收入不菲,每月给父母邮寄生活费,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辛某不愿支付剩余的赔偿费,存在赖账心理。

  在调解过程中,段主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双方都接受和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以及交警大队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段主任又根据《民法典》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调整了心理预期。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在段主任的引导下,胡某主动表示可以酌情减少辛某的赔偿数额,辛某同意签订赔偿协议,但要求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段主任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23年11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辛某赔偿胡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分三次支付:2023年11月15日首期支付3000元,2023年12月15日支付第二期3000元,2024年1月15日支付第三期3000元。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回访,双方当事双方对段主任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方认为自己经济确实困难,不想赔偿受害方。段主任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段主任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力的维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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