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2023年10月,山东省禹城市某公司送货司机孙某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因近期公司经营不景气送货量锐减,在公司能领到的工资也在减少,由于其家住农村,时值三秋大忙时节,孙某想把10300元工资与公司结清,先回家从事三秋生产,待忙完农活后再考虑回公司送货,可公司称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拒付工资。孙某与公司负责人王某沟通过数次后,均未达成双方满意的共识,现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莒镇调委会受理该纠纷之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随即向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打电话了解情况。王某称,其公司今年定单少,经营不容乐观,公司的送货量减少,影响了司机的计件工资,公司只欠孙某工资5000元,且现在正是公司用人之际,孙某回家务农是假,想辞职另谋高收入是真,再加上孙某在为公司送货期间,造成公司车辆损坏,应负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把孙某应领的5000元工资扣减了。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召集相关调解人员和法律顾问,专题研究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方案。
段主任根据调解方案,打电话给王某告知调解时间并了解该劳动争议纠纷的详细情况。王某称,因其正忙于公司产品推销工作,暂不方便亲自前来参加调解,且近段时间孙某常以打电话辱骂的方式来讨要工资,期间王某还报了警,因此委托公司另一管理人员前来参加调解。
调解当日,段主任利用公司方当事人还没到场的时间空隙,给孙某详细讲解了公司生产经营不景气的状况,同时又讲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依法维权,不能有过激的行为。通过段主任讲解后,孙某把之前向王某讨要工资并有不良言语冲突的实情作了叙述,并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不会再有言语辱骂的行为。随后,禹城市某公司李某受委托前来参加调解。段主任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后,按照调解方案,先以化解工资纠纷为突破口,让双方当事人当场核算工资金额。双方当事人经过2个多小时的反复核对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收付依据,孙某承认自己的记录有误。最终经双方当事人确定,禹城市某公司尚欠孙某工资数额为5032元。
确定好应发工资金额后,公司方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孙某在送货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公司车辆损坏;二是孙某近段时间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对车辆损坏程度的定损依据和孙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孙某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1517元,扣减公司应发孙某的工资5032元,孙某还应支付公司264854元。
孙某听到公司方的要求后,情绪异常激动起来,言语间火药味十足。段主任立刻将双方进行分隔,对双方进行分别劝导,并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王某,向其告知调解情况。为防止该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段主任在电话中耐心地给王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最后,王某也表示,只要公司能正常送货,赔不赔偿车辆损失只是小事。段主任结合王某对化解该纠纷态度的转变,适时地提出,由公司当场支付孙某的工资5032元,在公司送货量少的情况下,公司应尽量理解并支持孙某回家进行三秋生产,并表示会劝解孙某,让其尽量满足公司的送货工作需求,如遇与工作冲突,让孙某采取多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王某表示同意此调解方案。后经段主任给孙某分析在经济下滑形势下公司所面临的难处及公司积极化解该纠纷的态度,孙某也表示接受调解方案,并愿意与公司一起共度难关。在段主任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禹城市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孙某工资5032元,并书面承诺不再追究孙某的赔偿责任;2、禹城市某公司承诺,在三秋生产期间支持公司员工孙某回家务农;3、孙某承诺,在公司有送货需求时,首先满足公司的送货工作安排。
在满足公司经营要求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三秋生产这一对主要矛盾,是化解该纠纷的关键所在。该案中涉及到的工资争议、赔偿争议、违反劳动管理制度争议,都是由三秋生产和企业经营困难这一对主要矛盾引起的。段主任根据了解的情况,理清了该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矛盾是三秋生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工资矛盾、赔偿矛盾、管理矛盾。调解过程中,段主任以化解主要矛盾为主线,以调解工资争议为突破口的调解思路调解矛盾纠纷,凭借丰富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分别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并使这种信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顺利转化为相互信任,最终使多种原因诱发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因为本案发生时正处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段主任调整工作策略,采用灵活机动的工作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本案虽然涉及的财产数额不大,但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解决纠纷,得到了农民工的一致好评,使“让群众只跑一次腿”成为现实,同时提高了人民调解服务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