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阿布都热西提)一直以来,罚金的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穷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存在误解,认为坐牢了就不应该再付罚金,主观上不愿意主动履行;另一方面则是被执行人在刑满释放后大多外出打工,找人难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等,难以顺利执行。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法、说情、讲理,顺利执结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罚金22万元。
案件经过
被告人麦某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2万元。该案生效后,因被告人麦某未主动缴纳罚金,本案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向麦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麦某向法院申报财产,同时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麦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及时冻结、扣划麦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共计1.2万元,但剩余罚金麦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
执行人员在对麦某的家属及其邻居走访过程中发现,被麦某在英吉沙县有一处房产的财产线索,通过英吉沙县不动产中心查询,确认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多次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督促麦某主动缴纳罚金,告知其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和执行强制力的威慑下,最终被执行人麦某分4次缴纳剩余罚金,本案罚金2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上缴国库,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犯罪情节等具体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