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人员查询
食品安全与法律专刊唯一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休息室看热闹被砸伤 该由谁担责

时间:2023-11-23 11:39:33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谢玲玲 李碧凤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玲玲 李碧凤)老话说得好,看热闹不嫌事大,但是因为看热闹,而把自己搭进去就太不值得了。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赔偿案,当事人在休息室凑热闹围观教练换玻璃,不但被掉落的玻璃砸成了十级伤残,还承担了部分事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小王为某驾校学员。2021年12月,小王在练车场练完车回到休息室时,看到教练老李和学员小张在换休息室的玻璃,便到跟前观看,老李和小张让其远离,但小王不听劝阻,期间玻璃突然掉落将小王右脚砸伤。经司法鉴定,小王因重物砸伤,致右足多发骨折,造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小王出院后将驾校及老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71010元。

  法院裁判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李为驾校工作人员,因公司安排在练车场休息室维修玻璃,维修过程中玻璃掉落导致原告受伤,系履行职务行为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驾校在玻璃维修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等,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不但没有主动避免,还将自己置于危险之地,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认定驾校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驾校向小王赔偿81293.83元。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有些危险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法官提醒大家:在遇到有风险的时候,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和预防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影响程度,不要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困境之中,这样才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同时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要及时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书香相伴 法治同行”赋成书院第二期法律讲堂如期开讲
“书香相伴 法治同行”
温宿县托甫汗镇:家庭医生 让群众健康更有“医靠”
温宿县托甫汗镇:家庭
健康科普进校园 护航青春助成长
健康科普进校园 护航青
黑龙江佳木斯市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揭牌成立
黑龙江佳木斯市行政争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