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晏清明)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团队诉前化解了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小区的邻居,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微信群。二人为同一栋楼的居民,原本就认识、偶尔一起逛街买菜,邻里关系也不错。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了一些误会,李某就一时冲动在2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里使用恶毒的词汇指名道姓的公开辱骂张某,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张某在小区业主内的名誉受到侵害。
诉前化解
张某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叶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的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被告李某对其通过微信在2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张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事出有因,且自己仅辱骂过一次。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既充分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对被告李某的行为给予了批评,又从情理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解开原被告双方的心结。经耐心调解,被告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场郑重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同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向原告张某公开道歉,恢复原告张某名誉,消除影响。原告张某当场接受了被告李某道歉,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李某通过微信在2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张某的行为,使原告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侮辱、损害他人的名誉。若因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