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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朋友“拔刀相助” 酿成恶果沦为阶下囚

时间:2023-12-01 10:06:5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阿卜杜外力·克热木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卜杜外力·克热木)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接到朋友阿某称“别人在打我,赶紧过来帮忙”的电话后,前往莎车县某餐厅。在门口看到朋友阿某与被害人吐某站在餐厅内聊天,艾某遂进入餐厅内指着吐某问阿某:“刚才打你的是不是这个人?”阿某说:“不是”。此时,吐某因酗酒便辱骂了艾某,艾某遂将吐某带到了餐厅外,朝吐某脸部扇了一耳光,致吐某仰面倒在地上,后脑勺撞在水泥地。后艾某又在吐某腹部踩了一脚,离开现场。后路人发现后报了警,吐某家人将吐某带回了家。第二日早晨,吐某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而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应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处理准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而在当今法治社会中,路见不平,是否能“拔刀相助”,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在他人需要帮忙时要注意把握分寸,如果不辨是非,不计后果,盲目去“帮助”他人而实施了伤害行为,将会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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