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艾合买提)2021年3月,原告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某签订《购机合同》,约定阿某从原告处购买拖拉机一台,车款共计20万元,先交首付10万元,剩余拖拉机款10万元,承诺将拖拉机款于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被告艾某为被告阿某在购买的拖拉机承担担保责任。还款期满后,阿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该笔欠款,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购买人和担保人起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阿某偿还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机欠款,艾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阿某迟迟未予给付,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阿某名下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找到了连带担保人艾某。
“法官,拖拉机不是我买的啊?我也没用过呀,我只是签了个字,既没借钱,也没花钱,凭什要帮他还钱?!”艾某说。
执行干警拿着法律文书,耐心而细致地为艾某解释。“你是阿某的担保人,你当时自愿担保的,而且法律判决你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现在阿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且没有还款能力,你就得承担给付义务,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向你索要这笔借款,你同时也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签字的时候就要认识到这个责任问题,就应该有成年人的风险意识。你在偿还完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后,可以就你偿还的金额向阿某索要,这是你的权利。”
在执行干警释法明理下,担保人艾某同意偿还喀什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同时也表示要找阿某索要,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担保责任重,签字需谨慎。生活中为他人担保的现象很常见,但担保签字前一定要做到深思熟虑、心中有数,要充分了解被担保人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自己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切不可草率签字,否则就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替人还债”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