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琦 苏明明)2024年2月1日下午,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文殊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纠纷。
申请人程某禄与被申请人熊某祝二人为雇佣关系。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程某禄(雇主)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一份“劳务合同”, 其合同内容主要是车库棚顶清洗、换侧面玻璃和侧面钢槽等工程活。2023年6月5日上午约十时左右被申请人熊某祝(雇工)到施工区顶栅钢槽喷漆时,不慎被悬挂网线绊倒,落地后造成脊内骨摔伤,事发后申请人程某禄(雇主)立即将被申请人熊某祝(雇工)送往光山县杏林医院住院治疗 14日,经该院诊断被申请人熊某祝(雇工)后脊内骨骨折四根等伤情。住院治疗14天共花销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为8100元、均由申请人程某禄(雇主)给付。
被申请人熊某祝(雇工)出院后索要赔偿,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由申请人程某禄(雇主)向文殊乡调委会申请调解此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手机视频,和背靠背的叙理释法,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友好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申请人程某禄(雇主)从调解之日一次性再补偿被申请人熊某祝(雇工)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14000 元。
赔偿金当场付清,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调解感到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