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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需谨慎 警惕假房东

时间:2024-02-07 13:27:48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殷德成 刘玲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殷德成 刘玲)现如今网络发达,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购房买房有专网,线上还可以看房,甚至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办理相关手续,但稍有不慎就会被不法分子假借身份,虚构房屋产权信息进行诈骗。近期,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租客身份伪装成房东并制造假证在互联网上行骗的案件。

  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8年至2021年7月租住在喀什市某小区,出租合同于2021年9月到期,甲某利用自己掌握该出租屋钥匙以及出租屋证件的机会,指使朋友乙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手机电话卡、银行卡,乙某用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户,在互联网上自制虚假房产证,并使用微信账户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喀什市某房产中介丙某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与乙某联系签订了租房协议,并在网上转发租房信息。被害人丁某看到信息后,与房产中介丙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16,000元。乙某收到该款后自留9,800元, 5,500元交予甲某,300元用于制作假证,400元用于甲某、乙某个人消费。丁某在真房主找上门后才发现上当被骗,随即报案,案发后,甲某、乙某退缴非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甲某、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甲某系初犯,且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网络信息真假参半,尤其涉及到买卖交易,在没有确认信息真伪之前,切莫进行转账进行交易,如遭遇诈骗,也不必过度惊慌,保留好相关转账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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