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现在款已经到单位账了,谢谢你们,没有想到你们办事这么快!”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吴某高兴地对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说。
事情原来是:2021年5月,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就信阳市光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签订建设协议,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在2021年11月8日将该项目系统设备发送至项目所在地信阳市光山县,并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式合格,后续还对上述设备做过售后维护保养服务。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向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76800元的货款,尚有环保验收款及竣工款合计31200元未支付。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多次催要,对方一直拖欠不付款,故向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支付拖欠款31200元,法院2024年2月2日将此案件通过诉调对接程序移送给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及时展开调解工作。调解中心调解员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运用法理情结合调解方法,劝说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树立诚信意识,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履行合同,避免诉讼带来的不良后果。经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负责人答应安排财务室尽快转账还款。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转账还清欠款31200元。此纠纷调解成功。
今后,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将继续践行“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部署,及时化解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诉前,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