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判处被告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下午,闲逛之时的热某,发现古某家中无人,脑子一热,通过房屋后面的葡萄架爬进被害人古某家中,窃取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和金戒指五枚等黄金首饰,后将黄金首饰藏在自己家中,2022年7月至8月期间,热某协同妻子伊某(另案处理)将盗取来的黄金首饰售卖,后把钱财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重量为57克,价格21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返还受害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热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热某盗窃他人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归还了被害人21660元的损失,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提醒,年轻人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从正确的渠道获取财物,心生贪念走捷径不可取,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广大群众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暴露自己财物的存放点,以避免犯罪意念的滋生。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