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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收款码” 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时间:2024-02-27 13:25:3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苟双瑜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苟双瑜)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二维码支付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结算的重要手段,偷换二维码侵犯财产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偷换二维码收款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为莎车某酒店前台收银员。因当时处于疫情封控,被告人杨某擅自将莎车某酒店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码,收取客房费及餐费。2022年11月27日,酒店经理通过前台电脑记录结算后,发现收入较往常存在巨大出入,随即报案。经民警调查发现,被告人杨某以偷换酒店收款二维码为手段,共计侵占莎车某酒店房费及餐费计2万余元,且上述款项已全部被被告人杨某挥霍。

  案件焦点

  对于偷换二维收款码的行为,实务中既有定盗窃罪也有定职务侵占罪,司法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收取酒店房款及餐费,是基于雇佣关系所产生的保管和控制,不能认定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基于雇佣关系收取酒店房款及餐费,对于收款方式,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直接交至酒店账户,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作为收银员,对钱款只有核验义务,而无代为保管义务。被告人杨某利用消费者扫码支付的机会,偷换收款二维码,使相应的款项进入自己账户,其行为应认定为“秘密窃取”,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

  莎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莎车某酒店前台收银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杨某擅自将莎车某酒店收款二维码换成换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码,收取客房费及餐费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

  随着电子支付技术不断升级发展,以高效、便捷、环保的技术优势迅速覆盖了绝大多数支付场景,随之出现了一些新型盗窃方法,偷换商户收款二维码便是其中之一。商户收款码收取款项时,应当设置即时到账语音提醒功能,或者当即核对收款账户是否正确无误,并定期更换二维码,以确保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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