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力·图尔荪)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刘某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
据悉,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刘某使用其小型厢货车及车辆吊臂,分三次将被害人张某2个铁罐及发电机运离沙石料厂,将2个铁罐临时存放在其好友王某经营的某个沙石料厂;随后将发电机以15000元价格卖至疏勒县二手发电机经营者李某处。案发后,该发电机及2个铁罐被伽师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至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对被告刘某予以谅解。经伽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2个铁罐及1台发电机的价值为39071.6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刘某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法官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生活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径去挣取,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倘若只想东歪脑筋来谋取不义之财,终将害人害己。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随时随地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