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韩雪华 阿孜古)“冲动是魔鬼”,因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冲动出手,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日2时30分许,在喀什市某娱乐会所包厢内,马某为该包厢的邵某等人提供酒水等服务,邵某酒后与马某因琐事发生冲突,邵某朝马某面部泼了一杯酒,之后扇了马某面部一巴掌,于是马某手持一啤酒瓶,砸碎在包厢茶几上,并用砸碎的啤酒瓶把子将邵某面部划伤。经鉴定认定,邵某的左侧面部裂创,左侧外伤性面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共计143241.4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身体受轻伤,并造成被害人面部毁容因伤致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轻伤)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马某认罪认罚,已承担医疗费用共计143241.49元,且邵某对案件的引起具有过错,本院依法对马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向邵某赔偿治疗费等共计143241.49元。
法官提示
此案件的宣判,体现了法律对暴力行为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理性,避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如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琐事而一时冲动给对方造成伤害,在一激动的瞬间成了罪犯。正如有句话所说,“冲动是魔鬼”,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刻注意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切莫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