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隆小翠 韩雪华)2023年4月某日中午时分,王某在自己经营的商铺内喝了三瓶规格为620ml/瓶的乌苏啤酒,傍晚便驾车带着妻子穿过市区来到城东某建材市场,在一商铺门前与行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闻到王某身上有明显的酒味,随即报警。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明知民警即将到达现场,为掩盖酒驾事实,转身进入商店又买了一瓶620ml的乌苏牌啤酒一饮而尽。
交警当场对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王某被带至医院抽血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最终,王某在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外,因犯危险驾驶罪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王某本想在民警赶到前狂饮一瓶啤酒掩盖自己已经酒驾的事实,却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以受到行政、刑事双重处罚的结果收场。尽管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入刑”进行了调整,但这绝不是对醉驾行为的放纵,更不是酒驾、醉驾人员挑战法律权威的“免死金牌”,全体公民都应当有“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行为自觉,在酒驾、醉驾问题上不抱有试探心理、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