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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淘金”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时间:2024-03-05 11:27:3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何立琦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判处被告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下午,热某闲逛之时,发现古某家中无人,便生贪念,通过搭在房屋后面的葡萄架爬进被害人古某家中,窃取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五枚。后将黄金首饰藏匿在自己家中。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热某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将盗取来的黄金首饰售卖,所获钱财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重量为57克,价格21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返还受害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热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热某盗窃他人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归还了被害人21660元的损失,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判处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从正确的渠道获取财物,心生贪念走捷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广大群众也应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务,避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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