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耿芳萍)2023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在新疆泽普县某餐厅与朋友苗某等3人一起吃饭饮酒,期间饮用啤酒、白酒各一瓶。饭后,洪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审验)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洪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mg/100ml,洪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洪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喀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洪某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13mg/100ml,从其醉酒后驾车的控制能力及行为状态来看,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说法
酒驾查处不只是针对小轿车、货车,对于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也是酒驾查处的重点。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特别是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确保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