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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学员 醉驾竟为考驾照

时间:2024-03-14 09:51:18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无师自通很可怕,无证驾驶危害大,机动车上路没有驾驶证可不行,但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信邪,在违法边缘疯狂的试探。近日,一男子因即将参加科目二考试,一时冲动喝酒壮胆练车,被交警抓个正着。

  【案情简介】某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泽普某路段前“练车”,因车速缓慢,遇到警车时意图躲避,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酒精检测仪检查,李某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警核实,被告人李某近日即将参加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因心情较为紧张,在饮酒后觉得马上要考试了,不如再趁机练练车,不料被逮了个正着。之后民警将李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查,李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高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李某未取得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交通安全无小事,容不得半点侥幸,所有人要熟知并遵守各项交通法规,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是好事,但应当到驾校去练车,更不能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要在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上路,同时驾校也应当要加强对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的教育培训,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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