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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不容 依法调解握手言和

时间:2024-03-14 10:02:4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近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赵某与王某在司法所长段小龙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了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及数额。

  当事人王某与赵某是同窗好友,2023年2月28日,王某因购房需要向赵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上约定王某于2024年2月27日前偿还借款,如王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借款,王某自愿给付赵某违约金5万元。借款到期王某未偿还原告借款,2024年3月10日赵某要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出面调解请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给付违约金5万元。案经调查,王某对借款10万元及出具借据无异议,但对赵某要求支付违约金有异议。赵某则坚持认为借据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明确,王某应按借据上的内容支付违约金。

  段所长受理该纠纷后认为,借款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来促使合同履行,合同法亦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对债权人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对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调解不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开始段所长因势利导,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你们本是同窗好友,不应当应为区区一点借款而伤了几十年培养的感情,应当换位思考,珍视友谊。之后,段所长耐心向双方讲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赵某同意王某支付违约金12000元利息。

  经过段所长多次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摆事实,讲道理,讲民法典,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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