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 张梅)2024年3月4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接到一起劳动仲裁委派仲裁前调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调委会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立即联系当事人张某来调解中心了解情况。
据调解员调查了解,张某称其通过应聘成为某网络公司电商的客服人员,口头约定每月2300 元工资加全勤奖200元,于2024年1月10日上班到1月31 日,中间春节放假到 2月15日,2月16日开始上班,2月18日张某觉得该公司不符合个人发展规划,向老板提出辞职。在张某催促下,公司老板王某3月1日发放了工资1300元,以迟到和31日下午没有上班为由克扣了工资。她干了22天,期间休息了2天,老板应该支付20天的工资。张某向公司反映,公司对其反映不予理会,张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调解员在初步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又联系了被申请人,询问张某的工资情况是否属实,并告知被申请人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被申请人称:张某出勤17天,中间一天迟到,最后一天提前放假,因她自己离开公司的,只能接临时工计算工资,给她发1300元已经很不错了。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想法后,分别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对张某和王某进行劝说调解,老板王某表示自己将按照约定补齐张某的工资,张某也因为之前沟通方面的态度问题向王某表达了歉意。在调解员主持下,张某和某网络公司老板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公司一次性微信转账补发张某三天工资22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