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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不履行监护义务 能指定叔叔为监护人吗

时间:2024-03-20 12:59:03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双方都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依申请指定监护人,但在父母一方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指定他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简要案情】刘某一、秦某于2011年通过诉讼离婚,婚生女刘小某(现年15周岁)由刘某一抚养,刘某一于2022年因病去世,刘小某一直与其叔叔刘某二共同生活。秦某离婚后离开本地,再没有联系、看望过刘小某,且在刘某一去世以后也没有履行对刘小某的监护义务。刘小某的祖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而祖父刘某三年迈多病且系身患残疾,已丧失监护能力。刘某二考虑到上述情况,遂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秦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其为刘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作为刘小某的法定监护人,长达12年之久没有与刘小某联系,也没有尽到做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刘某一去世后,秦某也未履行其法定监护义务,而刘小某一直由其叔叔刘某二抚养,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刘小某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经法官征求刘小某意见,刘小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母亲秦某共同生活,而希望继续与其叔叔刘某二共同生活,秦某对此没有异议,表示尊重刘小某的意愿。因此,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判决撤销秦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刘某二为刘小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他们都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一方死亡时应由另一方继续承担监护义务,当父母双方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可以由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是当父母一方有监护能力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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