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从原有工作岗位退休后,又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工作,这些人员称之为返聘员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有发生,那么当返聘员工在工作时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库某于2016年2月从被告某公路局退休。2021年4月,库某与被告某人力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库某与被告某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库某根据被告某人力公司的安排从事道路养护工作。同日,被告某公路局与被告某人力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告某人力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即库某派往被告某公路局从事道路养护工作。从2021年4月1日起,库某被派遣至被告某公路局从事道路养护工作,被告某人力公司每月向库某发放3,000元工资。库某于2021年10月22日上班后,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搬运水果时,突然晕倒猝死,救护车来临前库某已确定死亡。原告认为库某作为返聘员工,与被告某公路局、某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二被告应当承担偿责任为由,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本案中,库某虽派遣到被告某公路局工作时未满60周岁,但其系退休,并已享受退休待遇后才与被告某人力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某公路局工作,故库某与某人力公司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库某系由被告某人力公司安排至被告某公路局从事道路养护工作,故被告某公路局与库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关系。该案中,死者库某提供的劳务为道路养护,死者在猝死时,并没有进行道路养护工作,而是搬运水果,搬运水果的工作强度不会引起猝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死者的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并且不存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库某死亡,这不符合原告主张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故由本院确认库某的猝死与其提供的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某公路局、某人力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虽然死者库某的猝死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库某系由被告某人力公司安排其到被告某公路局处从事劳务,是在为被告某人力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猝死,经过法院的协调,被告某人力公司愿意给予库某遗产继承人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发放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人力公司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圆满结束。
返聘单位雇佣返聘人员存在过错时,返聘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返聘人员在返聘中存在过错的,返聘单位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返聘单位及返聘人员友好协商后,积极购买雇主保险或意外保险,保障返聘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返聘人员在返聘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