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靳晶晶)“活干完了,装修尾款72000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你说气人不?”
“我更生气,他们收到第一笔款项后装修进度缓慢,拖延工期,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导致商铺无法正常开业,给我造成损失145000元,你让我怎么付尾款?”
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汉堡店、陈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签订《装修合同承包书》,约定了装修总价款、付款方式、装修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后因装修问题引发矛盾,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则认为原告装修进度缓慢,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开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
案件受理后,法官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态度都很坚决,无奈只能先行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确认工程总价、增量、未施工部分、已支付款项、未施工项目等。法官考虑到,虽然庭审已经结束,但纠纷仍未实质性解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承包书》,向双方当事人厘清案情,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析双方证据利弊,又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55000元。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笔录,被告陈某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剩余的装修款,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莎车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摆道理,引导当事人积极协商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温度,力求实现矛盾双方利益最大化,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不断开创诉源治理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