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2023年12月3日,苏某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在事故地倒车时,遇到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住院,电动车损坏,住院费用约17000元,苏某某前期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期不愿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张某于2024年3月初到河南省光山县斛山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及时展开调解工作,经走访调查交通事故属实,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右手小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约17000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是苏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某在张某住院治疗前期垫付了3000元,后期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多次自行协商未果,苏某某不愿再支付医疗费用了。调解员随即联系到苏某某,向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苏某某表示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自己前期也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只是在与对方沟通赔偿数额时,对方要求太高,自己接受不了,并且自己驾驶的小货车没有保险,自己家庭条件也不是多好,所以拒绝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制定了调解方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并邀请村调解主任参与调解。调解员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责任;00然后从情理方面对当事人劝说,希望他们换位思考,依法解决问题。调解员核算了张某提供的医疗单据,并对苏某某所需赔偿的金额比例进行计算,苏某某听后表示自己会尽快向张某赔偿医疗费。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自愿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苏某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瓶车损失修路费、拖车费共计17700元,除去先前支付的3000元医药费,苏某某在现场又支付了各项赔偿费用14700元;张某帮助苏某某去交警队办理解除扣押车辆手续。近日,张某特送来一面锦旗对司法所调解员公正高效的调解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