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贾迎迎)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罪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通力帮助下该案顺利完结。
被告人吉某某,2005年9月出生,系少数民族。2023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在禹城市某镇鲜花店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6月22日6时许,在某厂区宿舍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经派出所调查发现后将吉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财物涉案总价值2000余元,另查明吉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公诉机关以吉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公诉期内禹城市人民法院向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杨淑翠律师办理案件,启动未成年人专人专案全程跟办机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详细了解,认真查阅案件卷宗,为庭审做充分准备。因吉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庭审时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吉某某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自幼丧母,其父亲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禹城市人民法院通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员担任吉某某的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吉某某合适成年人,陪同吉某某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据该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吉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实施犯罪案涉金额不大,且将赃物全部退还,挽回了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被告人为边远少数民族,自幼丧母、家境贫困,过早步入社会谋生,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吉某某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律援助律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吉某某进行耐心教导,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