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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车不是儿戏 酒后别当司机

时间:2024-04-16 09:47:02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王明磊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明磊)2023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中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由库车往乌鲁木齐方向行驶,期间在焉耆服务区停车休息半小时左右,在和硕县某地加油,从和硕县某地出来后驾驶车辆与道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经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车辆停驶在超车道上,被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

  裁判结果:和硕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内乙醇含量超过200ml/100ml,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酒驾、安全驾驶,这是每一个驾驶人考取驾照时来自教练的谆谆教诲。有资料显示,当驾驶员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平时的2.5倍,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时平时的4.7倍,由此可见酒驾的危险程度。

  今年以来,和硕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酒驾类刑事案件11件,同比上升37.5%,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分析得出,在酒精的麻醉下,人的触觉、视觉、判断力、操纵能力大大下降,部分被告人称自己酒驾时自认为不会出现事故,存在侥幸心理,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才追悔莫及。

  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联合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巡回法庭活动,邀请驾校学员、社会群众现场观摩酒驾案件,以真实案例提高他们的警惕性,也为即将考取驾驶证的学员扣紧“第一粒扣子”。同时,和硕县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拒绝酒驾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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