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申请人催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系亲戚关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某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三次共向催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将在一年内归还。后经催某多次讨要,李某某于2021年6月偿还10000元,在2023年1月偿还5000元,此后李某某一直不偿还余款。催某认为李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催某到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文殊司法所申请调解解决此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李某某反复强调没有挣到钱,现在生活困难还不起;催某认为当初看在熟人的份上,借钱给李某某资金周转,现在李某某不守诚信,故意拖欠借款,不够意思。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争吵不休,几经周折,调解员始终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耐心听取了双方的调解意愿以及调解意见,并对双方目前存在的纠纷进行了分析,让双方了解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关于催某主张借款利息,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调解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催某进行了讲解宣传;同时教育引导李某某诚信是立身之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偿还借款,否则将会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你困难时亲戚朋友雪中送炭,他更应该讲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逃避则会面临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最后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借款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调解当日李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 5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