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祝花 段小龙 丁峰)孙某与王某家住禹城市莒镇某村,宅基地相邻,孙某宅基地建有房屋,王某宅基地空闲,地上种植了杨树、柳树,孙某因为建房宅基地地基抬高,形成了一个斜坡,在斜坡上长出了13棵柳树。2008年因为美国白蛾肆虐,孙某将斜坡上柳树枝折断,王某知道后找孙某,双方吵了起来,王某说柳树是祖上的遗产,孙某说是自己宅基地上长出来的,双方就柳树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争执不下。2024年4月,双方又因伐树问题一直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联系了 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立即赶往纠纷现场进行调解,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民警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孙某说,现在树长大了,刮风的时候经常打到自家屋顶,把瓦都弄坏了好几片,我家宅基地上长出来的树自然要归我家。王某说,这是我家祖上就种上的树,再先前孙某家宅基地也是我家祖上的,现在把宅基地给你了,没说把树给你,所以树是我家的。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段主任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进行调解。
调解初始阶段,村民王某一直说树是自己家的祖产,并且孙某存在折断树枝的行为,导致自己家树不能正常生长,并且孙某经常破坏自己家柳树。孙某对王某说:“你这是胡扯,树都是自己冒出来的,你又拿什么祖产说事,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你祖宗的。”段主任见双方越说越激动,赶紧安抚当事人情绪,劝说双方是来解决问题的,过于激动的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王某表示两家之前并无恩怨,仅仅是牵扯树的问题,王某表示想将树赶快处理掉,不想把这件事闹大。孙某也表示自己经常在外面打工,一天挣200多块钱,不想在这件事情上牵扯太多精力。
段主任见事情有所缓和,耐心的向工某和孙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以及该村规民约中邻里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礼让的原则劝说双方好好考虑,本着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邻里之间,和谐相处很重要。孙某听了调解员的话,双方当事人都不再争辩,默默的低下了头。在段主任和公安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
1、约定孙某和王某将树处理后的钱各拿一半;
2、双方不再就树的问题追究。
邻里之间就树、作物种植等产生纠纷比较常见,妥善化解这类矛盾纠纷便成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职责。在本案中,调解员善于法理结合,给双方分析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产生的代价,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这个案例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农村调解矛盾时,要公平公正,善于抓住矛盾点,法理结合让当事人信服;二是双方同意化解矛盾后要及时制作协议书,必要时进行司法确认。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