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 张国为)近日,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孙铁铺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4人共同诉讼的诉前调解案件。
廖某、段某、李某某与向某4人与某公司(负责人为程某某、李某)是长期生意伙伴,2023年该公司因拖欠4人运输费欠款共计30多万,均打有欠条,4人多次催促,但程某某、李某态度消极,一直推拖拒不还钱,四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孙铁铺人民法庭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就通过诉调对接程序将案件移送孙铁铺司法所进行诉前调解。
人民调解员赵静接到该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廖某等4人因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坚持要程某某、李某一次付清所有欠款。程某某、李某则解释道:“我们不是故意不还钱,我们愿意还款,但这两年公司运营情况不理想,暂时比较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等我们稍微缓和一下,我们一定想办法还钱。”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着手开展调解,一方面向程某某、李某释明,拒不偿还拖欠的运输费不仅会伤害生意伙伴的信任和感情,还会对个人征信和公司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劝导廖某等4人换位思考,体谅程某某、李某所在公司目前的困境和难处。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廖某等4人自愿放弃欠款产生的利息;程某某、李某承诺某公司于2024年5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向廖某4人分别还款5000元,直到各自欠款还完为止。签订协议后,该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调解协议的有效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共同维护合法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