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沛 苏明明)潘某系现役军人军属,于2018年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无责任。潘某因伤势较重,需多次治疗。前两次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已通过诉讼途径理赔到位。本次为潘某第三次治疗后,因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理赔问题产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6月8日潘某到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潘某系现役军人军属,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涂远鹏代理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潘某,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案情较为清楚,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有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某的住院病例等材料,足以印证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潘某实际治疗的情况。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潘某在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的住宿费用,关于该住宿费用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存在争议,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采取了积极与潘某沟通,让其收集、整理治疗期间住宿的相关票据及时固定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3年9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住宿费是否应当支持的争议焦点进行,对方认为潘某主张的住宿费用为不必要支出,并且费用过高。承办律师发表了潘某本身伤情较重,根据病例、出院记录显示需要有人员护理,治疗期间产生必要的住宿费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潘某提供了住宿的发票,能够证明治疗期间住宿的真实性,对于住宿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的代理意见。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对于住宿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潘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后续治疗损失合计38235元。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所有的损失赔偿均已执行到位,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治疗期间住宿费用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日常习惯,有些病人病情较重需要由亲属护理照料,必然产生部分住宿费用,当事人因为治病心切,不能及时收集保存相应的票据。住宿费用的支持往往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积极与申请人沟通,收集并固定治疗期间住宿的相应票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一审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