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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救父”心切“找门路” 骗子得手6万元终获刑

时间:2024-05-09 14:38:53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周毓丽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周毓丽)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麦某的父亲因开设赌场被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麦某一家感到十分心急,后经朋友介绍,麦某认识了声称“有门路”的朱某,急于“救父”的麦某当场请托朱某通过内部关系将其父亲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朱某爽快答应,并表示“打探消息”需要用钱走关系。随后,麦某先后两次分别到朱某所经营的公司送去现金共计6万元。拿到钱的朱某并未通过所谓的“门路”去打探麦某父亲的消息,心急的麦某多次找朱某询问事情进展,朱某都未给出明确答复。

  2021年9月,朱某又去麦某的爷爷家继续索要办事的好处费,遭到拒绝。同年12月,麦某的父亲刑满释放返家后,告知麦某自己在看守所没有接受过任何帮助。麦某找朱某要求返还6万元时,朱某拒不承认自己接受过麦某所送6万元的实事,多次讨要无果后,阿某选择了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麦某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朱某在庭审中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往往会迎合请托人急切办事心理,虚构能力、身份包装自己,经常以“钱到位、事办成”为幌子,受害人一时不能辨认骗局而交付钱财,遇到事情要冷静,切勿轻易相信“有关系”、“有门路”、“有能力”等说辞,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果遭遇诈骗,发生钱财交付,请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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