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何立琦)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顾
玉某离家创业,在山东某县城经营二手车买卖,从刚开始的线下经营到后来的线上交易,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是,好景不长,玉某因沾上赌博,不仅输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外债,店里的生意更是一塌糊涂。面对接二连三的催债电话,玉某想到了一个“赚快钱”的好办法,他在网上发布便宜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并附上车辆照片,因车辆价格低廉,信息发布后很快就有人主动联系玉某买车,玉某称自己经营的是网上卖车生意,需要先付钱,再发车。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玉某打着“先付款,后发车”的幌子,骗取亚某、巴某二人人民币共计131000元,迟迟未收到车的两人多次联系玉某未果后,意识到被骗,便选择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亚某、巴某人民币共计131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玉某归案后主动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近年来,利用网络诈骗的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甚至出现“量身定制”的陷阱。广大群众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务必加强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不要轻信他人,贪图便宜,谨慎转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提醒一些不法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骗取钱财,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