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灵活运用“以券变现”方式,将证券转换为被执行资金,及时高效率的兑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宗某与艾某本是夫妻关系,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阿某,后因生活理念不合闹上法庭,经过法院多次调节无效后,双方最终离婚,判儿子(阿某)由女方艾某进行抚养,宗某定期支付抚养费,艾某多次向宗某要抚养费,但宗某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法定责任,艾某无奈之下向泽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宗某向艾某支付抚养费,但宗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随即,承办法官对宗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但其名下有一辆车,还有购买的证券,为了尽快执行回来抚养费,法官决定强制变现宗某购买的证券,第一时间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代管公司联系,冻结宗某名下证券交易账户,委托证券代管公司强制变现该笔证券。最终该笔证券变现成功,艾某请求的抚养费全额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以物变现”、“以物抵债”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既能高效率的让申请人权益得到实现,还能有效的减少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大大提高了执行到位率,让当事人感受法院的公正和效率。下一步,泽普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能动司法理念,灵活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努力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