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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还酒驾 一公职人员知法犯法被刑拘

时间:2024-05-20 10:38:3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张振兴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张振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不当回事。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身为公职人员,在未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又饮酒驾车,心无畏惧,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11日凌晨,饭饱酒足的陈某准备回家,看见路上车辆甚少,而且已是凌晨,认为也不会有交警盘查,在侥幸心理的作祟下,没有驾照的陈某便“大胆”开车上路,不料被半路执勤交警盘查。发现陈某酒驾后,交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明没有驾驶证的陈某,干脆开始“卖脸”,称自己也是公职人员。发现被告人陈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陈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113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知,作为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一旦违法犯罪,不仅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切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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