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肖卉)离婚纠纷常伴随着家长里短的计较与分歧,往往牵连着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并非是判决中的判项就能分出家庭矛盾的是非对错。家庭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如何解决好婚姻家事纠纷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必修课题。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养育有四个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宽裕,原告在长期的家庭操劳中渐渐失去了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官庭前了解到的双方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当庭向法庭陈述了自己为了家庭的种种不易,被告也痛哭流涕,表示自己愿意尊重原告的意愿同意离婚,但因个人原因自己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能力,希望原告能承担起这部分责任,双方名下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束后,法官语重心长地提示双方当事人,虽然两人调解离婚了,孩子也暂时归原告抚养,但等被告具备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能力后还是应当尽到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责任,原、被告双方都要积极努力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好好生活。
下一步,伽师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法治手段促进新形势下家庭良好家风的建设,以家风促社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