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组织司法所、调委会推动涉未成年人纠纷调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文殊司法所受理一起小夏监护人申请调解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2023年9月25日下午下课,小夏在光山县某小学宿舍被同学推门把手造成其牙折断、流血等伤情,受伤后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当事人与学校就花销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牙冠修复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赔付协商不下,产生纠纷而申请调解。
司法所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详细情况,查验了各项费用费用清单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多次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校方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有效沟通,说法析理,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按照侵权责任过错指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促成各方坐下来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保险公司保赔小夏的各项费用18420.30元,校方赔偿小夏的各项费用2046.20元。此案以调和方式及时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