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周毓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非法手段追求“泼天富贵”必然要为之付出代价。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麦某原本是一位厨师,却因一时财迷心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麦某是英吉沙县某乡镇餐厅的厨师,有着不错的收入,其所在的餐厅的食材大多由同乡镇某蔬菜店供应。经常去采购的麦某看着蔬菜店里每天人来人往,生意红红火火,便对店内的保险柜打起了“算盘”。2023年12月30日凌晨4点,麦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斧头等工具来到蔬菜店,撬开门锁潜入店内,抱起“垂涎已久”保险柜匆忙回到自己家中。到家后,麦某迫不及待地撬开保险柜,发现里面不仅有一沓现金,还有一些黄金首饰,麦某“如获至宝”。第二天,麦某取出部分现金,将保险柜藏在自己家的鸽舍中。挥霍了3000多元后,麦某很快被警方查获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的方式盗取他人保险柜、黄金首饰、现金,总价值45643.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麦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麦某犯盗窃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公民要对法律心存敬畏,钱财要靠自己脚踏实地、合理合法获取,切不可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触碰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必然是自酿苦果,盗窃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钱财等贵重物品要做好日常安全防护,不要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