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2024年05月14日14时10分,朱某某驾驶鄂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上行2360公里200米处时向窗外抛物,砸中后方张某某驾驶的甘G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致甘G号牌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朱传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正聂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高速交警提醒: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较快,而如果前车从车窗抛物,极易给后车带来致命威胁。曾有模拟实验,车辆在70km/h行驶时,车窗抛出的苹果可以击碎车辆的前挡风玻璃;120km/h时,从车窗抛出的苹果接近于小口径手枪子弹的冲击力。如果前车车窗抛出硬物,如铁器、硬质塑料等,很容易砸破后车前挡风玻璃,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后果。
高速公路行车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驾驶行为,而且还是违法行为,如果危害后车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还有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勿高速车窗抛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