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祖丽批亚·喀迪尔)村民为了庄稼丰收会选择喷洒农药,蜜蜂农药中毒会出现大片死亡的情况,蜂农们损失惨重,而村民们喷洒农药也属正常之举。那么,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相邻地块的蜂群中毒,造成蜂农受损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126箱蜜蜂,竟然在一夜之间全部死亡。
原告阿某诉称自2016年以来在巴楚县恰尔巴格乡某村养殖蜜蜂,已向当地村委会报备并办理养蜂证,拥有自己的蜂蜜加工厂。2022年6月30日清晨,原告阿某发现其养殖的蜜蜂死亡,向巴楚县某乡派出所报警后得知,2022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未向恰尔巴格乡某村委会申请喷药且未提前通知周边养蜂户的情况下,用无人机对棉花进行喷洒农药作业,从而导致原告养殖蜜蜂大量死亡,蜂蜜全部无法售卖食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损失共计122,770元。
被告张某辩称,无法证实蜜蜂的死亡是因为喷洒农药所致,原告蜜蜂死亡及因此产生的损失与被告喷洒农药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阿某亦未曾告知其在被告的田地附近养蜂,自己按农作物生长规律正常打药,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以不存在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使用无人机给自己种植的棉花喷药后,原告阿某在邻近地块养殖的蜜蜂开始大量死亡,蜜蜂死亡的速度与程度符合蜜蜂中毒死亡的一般特征,被告喷药的行为与蜜蜂大量死亡的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张某在喷洒农药前未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情况,也未告知邻近养殖户。由于被告张某未尽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从而导致原告阿某蜜蜂大量死亡,应当认定其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阿某作为多年的专业养蜂户,对蜜蜂采花粉的周边环境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且应当对喷洒农药的时节及农药可能对蜜蜂造成的损害有预见性。但由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未履行对周围种植户的告知义务,对产生的损失有较大过错。综合本案客观情况及原被告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财产损失的60%,被告张某承担财产损失的40%,遂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阿某赔偿财产损失款20,109.6元。后原告阿某不服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张某在自己的农田进行喷药,后阿某的蜂群开始大量集中死亡,经查明,张某所喷洒的农药对蜜蜂有严重杀伤效果。虽然张某是在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其在没有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具体情况的情形下实施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应当预见喷洒农药可能会给邻近养蜂的原告造成财产损害,然而被告既未尽到通知义务,也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多年的专业养蜂户,未尽到对蜜蜂采花粉的周边环境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由此对自己养殖的蜜蜂中毒死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