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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惹麻烦” 法庭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4-05-28 14:38:4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阿依夏木·木哈拜提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依夏木·木哈拜提)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交通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10月20日,在莎车县东南小区对面路段,阿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行人鲜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鲜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阿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鲜某无责任。事后,鲜某前往医院检查,产生医疗费等合计23000元,鲜某多次向阿某索要未果,最终鲜某前往交通法庭起诉阿某赔偿损失。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诉前调解的基础,为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阿某的困难诉求,承办法官与双方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依据鲜某提交的各项花费和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提出初步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阿某签收调解书并当场支付赔偿款1000元,剩余的22000元两年内分四次付清,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至此,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年来,莎车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加快诉讼进度,对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调解,不仅减少诉讼流程、节约司法资源,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的体会到司法的温暖。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也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照信号通行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车两轮车、电动三轮车) 闯红灯,抢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因电动车存在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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