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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法院:罚

时间:2024-06-12 14:47:4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李彦琦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彦琦)如果有人试图“瞒天过海”,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会有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呢?

  近日,新疆喀什中院在审理一起罚金复议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复议申请人孙某与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称其向殷某转账58万元系借款,后在二审上诉期间,孙某推翻一审庭审陈述,称与殷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陈述其在一审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理由是不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担心法院不予立案;二审主动提交证据,配合法院还原事实真相。

  经二审查明事实,双方确实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该案予以改判。

  喀什中院经复议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孙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本身是一种作伪证的行为,导致一审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对孙某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孙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亵渎法律的尊严,危害了司法权威,理应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

  法庭不能成为谎言的“舞台”,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采取“零容忍”态度,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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