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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起纷争 人民调解化争端

时间:2024-06-18 10:32:29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6月10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五保户杨某某去世后,没有立下遗嘱,没有任何近亲属,村委会在处理杨某某遗产过程中,其邻居李某认为平时经常照顾杨某某,应该分得一定财产,便将杨某某生前所有的电动三轮车骑回自己家中,并且将杨某某生前所住的扶贫房钥匙带走,经村干部沟通,李某拒不交回占有的电动车和扶贫房钥匙,因此产生了矛盾纠纷。该村人民调解员认为案情较为复杂,而且自己也是村干部,难以化解该矛盾纠纷,于是便向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在听了村调解员的反映后一同前往调查调解。

  段主任经与该村主任谈话了解,将李某请到该村调解工作室开始调解。

  首先,向李某详细询问其占有杨某某生前电动车和扶贫房钥匙的理由,李某表示:对于占有扶贫房钥匙的问题,只是为了在其院子中种菜,没有将扶贫房占为己有的意思,这是误会。另外,在杨某某生前,李某经常照顾他,在其摔伤和生病的时候,李某经常开车拉着他去看病,虽然没有为其支付医疗费,但是也有误工损失。所以,在杨某某去世后,李某把杨某某的电动车推到自己家中作为补偿。

  其次,段主任在听完李某的讲述后,又向该村支部书记王某了解情况,王某反映:李某确实照顾过杨某某,但是在2019年,该村上一任老书记张某为了防止杨某某自己在家发生意外,就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负责经常前往杨某某家中查看其身体状况,作为补偿,待杨某某去世后,李某可以无偿种植杨某某的土地三年。所以,补偿已经很明确了,李某没有理由再要电动车。

  段主任向李某确认,李某承认存在与上一任支部书记张某的约定,但按照约定只负责看看他有没有出意外,进行简单照顾。可是后期,杨某某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对李某的依赖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后期,李某还经常为杨某某做饭、更换衣服,杨某某去世后,还自掏腰包180余元,跟其他人一起为杨某某办理后事。所以,除了无偿种植三年土地,还得有额外补偿。

  段主任和调解员在弄清李某和村委会的矛盾争议点后,向矛盾双方解释清楚有关法律规定:“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另外,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然后开始逐一劝导,对于李某,段主任赞扬其助人为乐的宝贵精神,同时讲清杨某某去世后的电动车所有权已经归属村级体,村委会有权利收回,扶贫房是国家专项资金盖的,更是集体的财产,任何人没有占有的权利,村委会同样有权收回。对于王某,段主任向其说明法律规定: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同时,李某为杨某某的付出已经超出与上一任支部书记的约定,所以理应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正能量也有好处。对于电动车和补偿的差价,可以要求李某补齐。矛盾双方对调解员和段主任的意见非常赞同,达成调解协议:1、按照上一任支部书记的承诺,自2021年开始,李某三年内免费种植杨某某生前的2.1亩地;;2、李某将杨某某生前的扶贫房钥匙立即交回村委会;3、李某向村委会缴纳200元,杨某某生前的电动三轮车归李某所有。

  本案属于农村不经常出现的矛盾纠纷,没有充足的可借鉴经验,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中,人民调解员和段主任必须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讲明违法后果,并从矛盾双方的合理要求上找到折中点,以此缓和双方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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