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古丽塞乃提·多力肯江)庭前调解不仅是保证了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和民事权益的最快保护,节约了法院审判资源,更成为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一项有力举措。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县法院)在开庭前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被告解某于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12月8日在塔什库尔干县李某蔬菜店购买蔬菜欠款12.9万元。2023年12月8日经核算出具一份欠条,约定被告解某于2023年12月31之前还清菜款12.9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菜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该案基本情况后,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被告并调解无果,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被告解某因在外地工作而缺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不大,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诉求,被告解某表示偿还菜款是应该的,但经济状况困难,希望法院宽限几天凑钱时间,同时原告表示理解并同意宽限时间,双方达成协议,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法官办案效率高,态度好,能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考虑,温暖人心,该案还没开庭就将事情圆满解决。
此次庭前调解的成功,是塔县法院积极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生动体现。今后塔县法院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工作力度,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