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刘佳丽)只要一张银行卡,躺着就能轻松赚钱,这很有可能是骗局。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约某、麦某、阿某三人8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阿某、麦某、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提供银行卡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给他人进行转账。在此期间,对方利用被告人阿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636623.48 元,同时,阿某在英吉沙县散布利用银行卡转账赚钱的信息,联系麦某、约某等人,让其二人办理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转账交易。对方利用被告人阿某提供的银行卡以及介绍人员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后给其分利44829元;利用被告人麦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728753.34元,麦某从中获利29466 元;利用被告人约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486261元,约某从中获利17650 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麦某、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三人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签订认罪认罚保证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麦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约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没收被告人阿某的非法收入44839元、被告人麦某的非法收入29466元、被告人约某的非法收入17650元并移交国库。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危害十分严重。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电话卡或微信等支付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还有可能成为“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