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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引纠纷 倾情调解一朝结

时间:2024-07-01 14:46:3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2018年12月9日,因为天气寒冷,家住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的贾某和老伴任某军在楼房内生起了炉子。让人没想到的是,贾某和老伴竟然双双煤气中毒,任某军当场不治身亡,贾某住院治疗11天后康复。出院后的贾某一直纠结不安,反复查看后发现:楼房内烟筒所接的卫生间排气孔不通,认为楼房建筑质量有问题。事故发生后,建筑商王某军通过有关人员给贾某支付23000元后,拒绝再予赔偿。近6年的时间里,贾某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解决,镇信访办虽经多方努力,一直未能让双方达成共识,矛盾长期悬而未决。无奈之下,贾某怀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解决。

  莒镇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寻找事件知情人,查找相关证据资料,联系信访办工作人员、建筑商王某军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实地查看。经了解,查明了4个事实:贾某确因煤气中毒导致个人住院治疗和老伴死亡;贾某居住的A小区楼房确系王某军所建;王某军承建的楼房卫生间通气孔的确不通;贾某生炉子时,将烟囱接到了卫生间的通气孔。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军与贾某受伤及妻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军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楼房卫生间的通气孔非烟囱口,贾某在楼上生炉子中疏忽大意,将烟囱接到了卫生间通气孔,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调解中,段主任反复给双方做工作。对于《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王某军,明确告知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王某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贾某,告知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劝其缩小赔偿期望值。通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互相作出让步,调解意见达成一致。

  在充分考虑双方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王某军的实际赔付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2018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军一次性赔偿贾某住院治疗费用和任某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5000元,协议达成10日内将贾某卫生间排气孔上下打通。

  调解协议签订后,段主任并没有就此停手,而是多次督促王某军想方设法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在段主任的协调督促下,承建商王某军信守协议约定,如数把赔偿金交给了贾某,按期对贾某卫生间排气孔进行了整修。至此,一起历经多年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终于得到成功化解、圆满解决。

  这起案子已经拖了近6年,如果调解不当、久拖不决,极易引发越级上访,造成事态升级。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介入,及时调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查清事实,依法调解,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做协调工作,寻求纠纷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理分配责任,使当事人能够感到人民调解的公平与公正。在调处过陈中,坚持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协议达成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使纠纷圆满解决,避免双方今后再为此事产生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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