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玲玲 殷德成)“GOIP”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机卡分离,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同时运作,不法分子远程操作“GOIP”设备,可随意切换手机号码冒充公检法、税务、电信、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近期,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建“GOIP”设备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至7月间,谢某按照上家“阿军”的安排从广东到新疆从事“手机口”业务,谢某明知架设“GOIP”设备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分子提供号码转接服务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按照“阿军”提供的作案设备搭建简易“GOIP”在多地开展“手机口”业务,为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
谢某通过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电信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中继、转化本地手机号等技术支持,使其通过远程控制向受害目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冒充百万医疗保险的客服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王某被骗取30123元、被害人田某被骗取110000元,谢某从中收取上家好处费共计37043.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王某、田某被骗的140123元全数追回。
法院裁判
谢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搭建“GOIP”设备为“上线”实施诈骗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帮助,致使被害人田某、王某被骗钱款1401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043.75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五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切勿贪图“高薪”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若遇到自称“客服”、“某公司工作人员”、“公检法”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切勿轻信,应当拨打电话向官方渠道进行核实。坚决做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积极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