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依努尔·米吉提)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古某2023年07月底期间为把原告阿某安排在加油站工作为由,以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阿某6888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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